(1)负责办理申请监督民事案件的审查。承办对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2)负责办理申请监督行政案件的审查。承办对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县级检察院办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