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1年1月)
时间:2021-03-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 年 1 月 8 日在砀山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余化懂
 
各位代表:
   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坚守初心,勇于担当,护航高质量发展
 
    2020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适应人民群众新需求,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稳进、落实、提升,为砀山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优质法治产品。
    一、增强履职自觉,共筑平安砀山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聚焦“六清”行动、“五大会战”,坚持“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并重,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严厉打击“黄赌毒”、网络诈骗等犯罪,共批准逮捕166人,提起公诉486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68人。
    加强特定群体保护工作。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开展“关爱‘小候鸟’,让心不孤单”检察开放日活动,推出“花开有声”网络云课堂,成立“莉莉工作室”,送法进校园,同舟共济、检 护明天。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11人。扎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开展英烈纪念设施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让英烈和军属更有尊严。严惩恶意欠薪行为,让劳动者劳有所得。
    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严格落实“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办理来信来访229件,回复率100%。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助推矛盾解。办理司法救助15件,为刑事被害人送上“暖心钱”。“亲民之窗”获评市级品牌,县人民检察院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
    二、精准检察供给,共创美好砀山
    聚力疫情防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共克时艰战疫情。从严从快惩处涉疫情犯罪5人,远程提审、接访312人次,确保司法办案不间断,防控标准不降低。制定实施方案,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
    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七个三”行动计划,开通服务民营企业“绿色通道”,提供菜单式法律服务。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提起公诉12人。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或重要管理人员,依法少捕、慎诉,绝不因办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员工。与县工商联会签《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建立联系点,构建“亲”“清”检企关系。
    促进污染防治。开展“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监督深化年活动,探索“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紧盯美丽乡村建设、医疗污水处理、农村饮用水安全等领域,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督促整改5次、清理固体废物1000余吨、修复被破坏的林地25.5亩、整合并网小水厂70处。
    助力脱贫攻坚。探索“检察+乡村振兴”新举措,开展“因案返贫致贫大摸底、大走访”,实施“1+N”多元化救助模式,建立“多帮一”对口帮扶机制,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
    三、聚焦“四大检察”,共建法治砀山
    刑事检察提质增效。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21 件。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7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发出检察建议9件。与县司法局会签《社区矫正监管网格化管理规定》,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健全监检衔接和案件会商制度,受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许云淮等职务犯罪案件6件7人,提起公诉3件3人。
    民事检察精准精细。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受理民事申诉10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支持起诉7件。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让打“假官司”者吃上“真官司”。开展“执行监督推进年”活动,办理民事执行监26件,以检察监督支持法院破解“执行难”,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行政检察扩容增量。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关注行政补偿、行政许可等民生领域,办理行政非诉执行7件。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行动,与法院、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对行政争议进行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公益诉讼双赢多赢。制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拓宽案源。坚持把诉前实现公益保护作为最佳司法状态,95%的案件通过诉前程序得以解决。对发出公告和检察建议后公益受损未能解决的,提起公益诉讼5件。积极、稳妥办理“等”外领域案件,立案 1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17件,在全省率先办理农村饮用水、消防安全行政公益诉讼,取得较好效果。
    四、推深检察改革,激发内生动力
    牵住“牛鼻子”。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落实检察官职权清单,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等“关卡”,强化内部监督,确保有权不任性。
    守住“生命线”。坚守底线思维,严防冤假错案,既做犯罪追诉者,又做无辜保护者,让客观公正成为新时代检察官的“自画像”。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年”活动,完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和执法档案,全流程监督、全覆盖评查,让学规范、知规范、守规范成为行为自觉。全年,制发流程监控通知书65份,评查案件599件,公开法律文书572 份。
    打开“多扇窗”。发挥业绩考核指挥棒作用,引导司法办案从粗放型到精细化转变。确定刑量刑建议 93.2%,全市最高;“案-件比”1∶1.4,全市最优。探索设立驻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互通信息,强化检警衔接。智慧检务提档升级,公检法案件流转从线下到线上,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
    五、全面从严治检,打造过硬队伍
    淬炼铁一般的理想信念。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让司法办案更有灵魂。
    厚植铁一般的责任担当。弘扬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真抓实干的务实精神、迎难而上的奋斗精神、追求极致的工匠精神,引导检察人员锐意进取不懈怠、强化执行不拖延、承接压力不梗阻、追求完美不应付。
    练就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采取“梨花检话”大讲堂、精学民法典、集中轮训等方式,着力提升检察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成立“梨花韵”诗社,以人文情怀滋养法治梦想,获评“全省诗教先进单位”。完成省市重点课题7项,连续六届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荣获全市“双创”“双百佳”先进集体,3个集体、8名个人获市级以上表彰。
    铸成铁一般的纪律作风。深化“三个以案”专题警示教育,以身边人、身边案为镜鉴,引导检察人员在以案示警中受警醒、明法纪,在以案为戒中严对照、深检视,在以案促改中强整改、促提升。压实“两个责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把严的主基调贯穿始终。
    一年来,我们坚持把接受监督作为改进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报告公益诉讼专项工作,通报认罪认罚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 6 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评查、公开听证等 122 人次。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打造新媒体矩阵,讲好检察故事,“互联网+检察”指数位居全省前列。
    各位代表,我们深知检察工作稳中向好,得益于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是理念不适应,进入新时代个别检察人员司法理念还停留在“过去时”。二是履职不到位,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还存在短板弱项。三是能力跟不上,对标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检察队伍整体素质还有不小的差距。四是机制不完善,一些司法改革配套措施尚未落实,司法办案风险防控制度不够健全。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认真加以解决。
 
守正创新,砥砺奋进,构建检察新格局
 
    2021 年,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 届五中全会精神,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线,实施“两大工程”,狠抓“三项建设”,推进“四大检察”,为砀山“十四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贡献硬核力量。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实施党建引领工程,始终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最高原则、最大优势,注重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续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确保检察机关意识形态绝对安全。
    二是精准对接顾大局。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制度化,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紧扣高质量,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深度参与市域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抓好司法救助等为民实事,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持续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挂案”清理,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三是深耕主业强监督。实施业务提升工程,把握民法典精神,创新发展“四大检察”。持续加大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抓好虚假诉讼深层次违法行为专项监督,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开展“梨乡公益检察行”活动,最大限度凝聚公益诉讼合力。
    四是凝心聚力谋发展。完善员额检察官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抓好素能、规范、品牌三项建设,擦亮“梨花党建”,谋深“品质公诉”,争创“示范窗口”。从刮骨疗毒的自我革命、激浊扬清的“延安整风”的高度,扎实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决整治顽瘴痼疾。加快智慧检务进程,强劲发展引擎。
    各位代表,无奋斗不青春。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我们将力同心,夙夜在公,务实担当,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新阶段现代化美好砀山建设!
相关用语说明
    1.“六清”: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第 1 页 15 行)
    2.“五大会战”:破案攻坚大会战、“打伞破网”大会战、案件诉审大会战、源头治理大会战和宣传发动大会战。(第 1 页 15 行)
    3.认罪认罚从宽: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 2 页 2 行)
    4.“一号检察建议”:2018 年 10 月 1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国家教育部发出了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是,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第 2 页 4 行)
    5.“七个三”行动计划:一是深化三个认识,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治自觉。二是把握三个理念,注重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突出三个重点,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四是聚焦三个专项,推深做实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五是解决三个难题,切实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效。六是组织三个活动,推动形成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合力。七是健全三个机制,着力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第 2 页 22 行)
    6.诉前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行政机关没有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没有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或者没有回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侵害的,检察机关才能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 3 页 10 行)
    7.“1+N”:“1”是指发放司法救助金这一常规模式,通过资金帮助的形式缓解当事人生活困难;“N”是指因案而异、因人施策的个性化救助措施,通过灵活运用低保申报、社会救助、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等各类救助手段,为被救助人提供切实、精准、实效性强的精细化救助。(第 3 页 13 行)
    8.“四大检察”:是指刑事检察(公安局侦查,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民事检察(监督民事诉讼和执行是否合法)、行政检察(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在遭受侵害时没有人提起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第 3 页 15 行)
    9.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统一办理。(第 3 页 18 行)
    10.社区矫正监管网格化管理:是指基于现代网络技术形成的不同于传统管理的一种社区矫正管理新模式。运用网络技术和数据信息,按照县直、乡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级网格单位划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覆盖监管的一种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方式。一般由县级司法局、检察院,乡镇综治办、司法所,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参与社区矫正监管。(第 3 页 20 行)
    11.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第 4 页 8 行)
    12.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职能过程中,依法采用多种方式,使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得到实质性处理,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从而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效果。(第 4 页 10 行)
    13.“等”外领域:目前法律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五大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而“等”外是指存在严重侵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普通诉讼又缺乏适格主体,尚未明确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的其他领域(如在安全生产、个人信息安全、互联网侵权、文化遗产保护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第 4 页 15 行)
    14.确定刑量刑建议:是指刑种确定、刑期确定、附加刑确定、附加的财产刑金额确定、附加的资格刑的期限确定、刑罚执行方式确定的量刑建议。(第 5 页 8 行)
    15.“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越低说明办案质效越高,能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第 5 页 8 行)
    16.“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6 页 8 行)
 
 
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                                                                                      2021年1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