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危险驾驶案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于某某被依法判处刑罚。他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小伙伴,喝酒开车遇检查时,弃车逃跑不仅跑不掉,还要从重处理。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8日19时许,于某某与其朋友在聚会时吃饭饮酒。23时许,其驾驶车辆回家途中,发现民警设卡检查,遂弃车逃至附近巷子内。民警发现后将其追回。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后经鉴定,于某某的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90mg/100ml。
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释法】
1.如果于某某不逃避检查,如何认定行为后果?
答案是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于某某如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公安机关可以决定不予立案,仅作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不起诉,于某某也将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怎样算是逃避检查的行为?
“逃避”通常表现为看见或者察觉到前方执法人员正在进行依法检查,掉转车头逃跑、弃车逃跑、更换驾驶人、与执法人员或者执法设备无接触的一般驾车闯卡行为,为逃避法律追究大量饮水或者再次饮酒等行为。
3.还有什么行为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对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除了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检查之外,还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等情形。
检察官提醒
喝酒后千万不要开车,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拒绝酒驾醉驾,安全文明出行,才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的正确做法。金樽清酒斗十千,安全驾驶值万钱,切莫让“杯聚”成为“悲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