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盗窃案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刑罚。李某用亲身经历告诉我们“拉车门”盗窃碰的不是运气而是法律!
【案情简介】
1.2024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李某至砀山县砀城镇某A小区停车位,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停放于此的车内,窃得现金300元及六包共计价值120元的香烟。
2.2024年6月6日凌晨3时许,李某至砀山县砀城镇某B小区停车位,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车内1630元现金及另一名被害人车内一包价值85元香烟窃走。
【处理结果】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其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释法】
什么是“拉车门”式盗窃?
所谓的“拉车门”是一种盗窃犯罪。犯罪分子如同“拆盲盒”一般,遇到未上锁的汽车,不开锁、不撬门、不砸车窗,只需轻轻拉门,便将车内财物一扫而空。
【检察官提示】
“拉车门”虽然看似简单的违法行为,但其背后反映出的是公共安全和个人防范意识的重要性。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车内切勿存放贵重物品、现金等,下车锁好车门车窗。同时,告诫不法分子,“拉车门”碰的不是运气,触碰的是法律,切勿心存侥幸“开盲盒”,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