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现责令你立即返回,并依法接受相关处罚!
我说了现在回不去!你们别想吓唬我!
面对社区矫正管理局的电话警告,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置若罔闻、毫不在意。
据悉:
罪犯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李某未按规定到砀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超期十日,该局依法对其警告一次。
2024年9月4日,社区矫正监管平台显示李某已越界至上海。砀山县人民检察院闻讯后,积极协调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时查找李某下落。经核查,李某未经社区矫正机构同意私自外出到上海。经市、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与李某联系,并向其家人做工作,督促其立即返回砀山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但李某拒绝返回。
9月5日,砀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再次对李某警告一次,然而李某仍拒不返回。随后,砀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联合砀山县公安局对李某组织查找,赴上海将其控制后带回砀山,并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 500 元的治安处罚。
检察履职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被警告两次,被行政处罚一次,反映其抗拒监管,无认罪悔罪之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撤销缓刑的条件,遂向砀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提请砀山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监督结果】
砀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砀山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建议后,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缓刑一年的刑事判决,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已交付执行刑罚。
【检察官释法】
缓刑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充分考虑犯罪情节较轻,附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如果罪犯缓刑期间不遵守监管规定,抗拒监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符合社区矫正有关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罪犯李某存在对法律的认识误区,错误的认为判决缓刑就不会再到监狱服刑了,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以为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对其也“无可奈何”。李某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其做出一系列违反监管规定的“蠢事”,最终被收监也是“自食其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较重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三十八条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可以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查找,查找时要做好记录,固定证据。查找不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将组织查找的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其脱离监管的情形,给予相应处置。虽能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但其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视情节依法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