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女,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良梨镇,系原案被害人妻子。
2023年4月,原案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将同向行走的原案被害人张某丈夫刘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朱某某仅赔偿刘某某家人部分经济损失,刘某某家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朱某某赔偿刘某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因朱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刘某某家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朱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
【检察机关救助过程】
该线索系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利用“数字检察”构建的司法救助线索排查模型中发现,发现线索后该院第五检察部及院妇委会主动前往张某家中核实情况。经了解,张某在其丈夫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后,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及经济来源,其本人以打零工为生,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该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且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女性,属于救助重点对象,决定开启“绿色通道”,指定“莉莉检察官工作室”办理,最终决定给予张某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四万元;并根据张某家庭实际困难,主动联系县妇联、县乡村振兴局开展综合救助帮扶,并纳入防返贫动态监测系统,提升救助效果。
【检察官释法】
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