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8岁的被告人李某某系刘某某前男友,16岁的被告人程某某系刘某某现男友。李某某得知程某某和刘某某恋爱后,便在快手上私信辱骂程某某,并通过朋友放狠话要教训一下程某某。
一天,李某某与程某某二人又因与刘某某处对象的事情,在电话沟通中发生了争吵,后李某某与程某某在电话中对骂,并约定“见面说事”。李某某邀集被告人张某某(17岁)等人前往约定地点,途中李某某在附近的便利店购买水果刀两把,与张某某各随身携带一把。同时程某某在挂断与李某某的电话后,邀集杨某某(17岁)等人一同前往约定地点。
检察官释法: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打群架”。聚众斗殴的法定犯罪是由“聚众”和“斗殴”两个行为构成的,“聚众”和“斗殴”是本罪的两个实行行为。
“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李某某、张某某持刀参与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量刑基础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械”的使用极易造成参与斗殴的他方身体受伤,并有可能误伤己方,且不论斗殴所持的器械实际使用还是未使用,斗殴时使用的器械是事先准备的还是斗殴过程中实际获得,都属于“持械”。
检察官提醒:
未成年人在青春期阶段,往往对自我形象和自身价值的认知过度依赖外界评价,所以格外看重“朋友义气”,并且常常通过“处对象”来证明自身魅力。“爱情”的失败会让未成年人陷入“否定”状态,有的会因此自卑、抑郁,而有的则会为了“挽回爱情”“重获认可”而采取暴力行为,他的朋友则因“朋友义气”逞凶斗狠。
真正的爱情不是打架逞能,真正的义气也不是逞强斗狠,而是面对困难、面对选择时保持理智,用智慧去解决问题、守护朋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