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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得不说的“酒鬼”故事
时间:2019-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月4日,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提起公诉。此案的主角正是一对“酒鬼”。 

事件回放如下: 

酒精“有毒” 

2018年5月6日13时许,肥西县的李某、友某酒后步行至肥西县某街道欲乘坐698路公交车。 

“躺枪”的公交车司机 

这时,李某看到停在此处的公交车后,便拍车门要求上车。该车驾驶员马某告知李某该处为底站,要求他到马路对面的始发站乘车。李某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便开始辱骂马某。马某下车与之理论时,李某与友某二人上来就要殴打马某, 马某见状赶紧跑开。 

无辜路人受连累 

二人追赶无果。李某还在追赶过程中摔了一跤,面部流血。余怒未消的李某,为了泄愤,看到迎面开来一辆白色轿车,于是上前拦停该车,推拉副驾驶车门。驾驶员储某下车后,友某将其衣领揪住,不让其离开。李某则用砖块去砸公交车车窗,公交车车窗多处被砸坏,后李某又伙同友某对储某实施殴打数分钟。 

群众劝阻不管用 

见到事态恶化,群众纷纷上前劝阻。劝阻过程中,白色轿车驾驶人储某得以逃离现场。但在友某助势下,李某又使用砖头、木棍等对白色轿车进行打砸。 

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对两人进行口头传唤,二人不予配合,且李某还用手抓辅警头发,将其装备摔坏。 

财物损失谁来担 

事后经鉴定,李某、友某砸公交车车窗和白色轿车,共计损失计人民币15478元。 

案发后,二人赔偿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事后方觉悔恨迟 

在法庭上,公诉人指控二人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两人当庭自愿认罪,深深忏悔:不该“酒老爷”当家,惹事生非。今后一定要吸取教训! 

1月22日,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