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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正“砀”时⑫】减肥神药有猫腻?“刑事+公益诉讼”来打击!
时间:2025-10-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如何让一身赘肉快速消失呢?

运动?太累。节食?太饿。

为尽快让自己变成筷子腿、小蛮腰,他们将目光投向了见效快的“减肥药”。嗅到商机的不法分子,利用电商平台将非药品冒充“减肥药”进行销售。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以来,代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上家购买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无中文标识的的减肥产品,对外宣称为“减肥药”,并雇佣胡某某等人在拼多多、淘宝等平台注册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

经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应当按照药品管理,因产品均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无中文标识,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认定为假药。

检察履职: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代某某等10人生产、销售假药案全部诉讼请求获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代某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承担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销售假药,是对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的侵害,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不仅要受到严厉的刑事追究,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减肥时应选择科学、健康的方式,不能以损害健康为代价,不要轻信夸大其词的广告宣传,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减肥产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