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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正“砀”时㉑】严惩恶意欠薪,守护劳动者“钱袋子”
时间:2026-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血汗收入,恶意拖欠薪资、拒不兑付、隐匿逃匿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切身利益、破坏用工市场秩序,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乱象,筑牢民生司法保障防线,砀山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行刑衔接、精准指控犯罪、追加单位责任,依法办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以刚性司法守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周某在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开展服装加工经营,同年12月注册成立某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挂名登记,企业实际经营、资金支配均由周某全权负责。经营期间,该企业长期拖欠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在人社部门接到相关诉求并核查后,于2025年5月依法向涉案企业及周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责令其足额支付拖欠工资。周某拒不配合整改、拒不履行薪资支付义务,并采取失联、出境藏匿等方式逃避责任。2025年9月,周某入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履职:

砀山县检察院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引导县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并督促案件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精准认定“经责令支付仍逃匿”的核心构罪要件,依法追加涉案企业为被告单位,实行单位与实际主管人员双向追责,压实薪资清偿责任。最终,砀山县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单位及周某提起公诉,砀山县法院依法判处涉案企业罚金、周某有期徒刑及罚金,并责令全额支付拖欠工资,以刚性司法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检察官提醒:

•拒付薪资触刑法,心存侥幸必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绝非简单民事纠纷,而是触犯刑法的刑事犯罪。只要欠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履行,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挂名法人难免责,实际控制难逃责。挂名法定代表人不能成为规避法律的“护身符”。即便未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只要是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者、决策负责人,掌控资金与经营管理权,均需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诚信经营守底线,依规发薪尽义务。企业应坚守守法用工、诚信经营底线,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以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回款滞后等借口拖欠薪资,更不能转移资产、失联逃匿,以身试法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